暂准进出口货物

发布时间:2022-12-26 点击:206
一、概述 (一)概念 1.的含义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有条件暂时免纳进出口关税并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的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种类很多,在国际公约中对的海关监管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已经加入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和《京都公约》中将“暂准进口‘’定义为一项海关业务制度。因此,可以理解为:按照一个国家的海关业务制度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 2.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区别在本书中,包含所有暂时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 海关法第三十一条中的暂时进口和暂时出口货物就是这里所说的。而《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海关规章中规定可以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则特指具体的暂时进口蛟菔背隹诨蹩?我国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贸易方式也只是海关法第三十一条中暂时进出口货物中的一部分。因此,与暂时进出口货物只是为分类方便而写,并不表明其本质上有何差别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中的展览品、集装箱、旅游者个人用品、边境贸易进口货物等,在我国都有专门的海关业务制度。比如边境贸易进口货物,在我国分为边境小额贸易,适用―般进出口货物的海关业务制度;边民互市贸易,部分适用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业务制度。\\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为包含所有根据我国海关有关规定准予暂时进出口的货饥而暂时进口或出口货物,只是根据我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准予暂时进口的货凯以及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准予暂时出口的货物。我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并不包括有关展览品、集装箱、旅游者个人用品等等暂时进口货物、物品。这些货物、物品的暂时进口,我国海关另有单项法规、规章给予明确的规定。 3.ata单证册制度 (1)ata单证册的含义《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以下简称《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ata是由法语admissiontemporaire(暂准进口)和英语temporary admission((暂准进口)的第一个字母的组合,表示“暂准进口”。 《ata单证册》(《a.t.a.carnet》)就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从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来看,其确切含义是用于暂时免税进出口货物的文件。 (2)ata单证册的格式一份《ata单证册》由若干页ata单证组成,单证的具体数目依其经过的国家数目而定。一般由以下8页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一页绿色封底。 《ata单证册》必须用英语或法语,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同时用第三种语言印刷。我国的《ata单证册》就是用英文和中文印刷的。 (3)ata单证册系统《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和《ata公约》建立了一种为各成员国海关、货物所有人、有关团体共同遵守的简单、有效的系统, 以此来简化货物临时进出各成员国的各种进出境手续,为货物的暂时进出口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ata单证册系统之所以能够起到最大限度简化货物临时进出口的各种烦琐手续,是因为实施了以下两个措施:①使用了《ata单证册》。《ata单证册》是国际统一通用的海关申报单证,如某国商人要将一批展览品运送到另一个国家去参加展览会,该商人只需在本国申领一份《ata单证册》,就可以持证向本国海关申报暂时出口,无须填制报关单;该商人持该份单证册向进口国海关申报暂时进口,亦无须填制报关单,甚至无须办理海关担保手续,也不必缴纳保证金;当展览会结束,展览品复运出口时,也可持该份单证册申报出境;展览晶返回本国,该商人仍持该份单证册向本国海关申报。甚至当展览品在其他第三国临时过境时,其一进一出也不必向第三国海关另外填制报关单,办理担保等。 因此,《ata单证册》实际上是暂时进出口货物在各缔约国(地区)之间自由通行的通行证。 ②建立了国际担保连环系统。这种担保连环系统是由各国担保协会,一般是各国指定商会组成,并由国际商会国际局(1bcc)进行统一管理,通常被称为“ata/ibcc担保连环系统”。ata/ibc c担保连环系统的担保协会成员,作为对各成员国海关的担保人,担保的标的是在《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可能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其他各税。公约的各缔约方都i有一个担保协会,称为国家担保协会,一般担保协会也是出证协会,负责签发本国的《ata单证册》。该担保协会必须得到该国海关的批准,也要得到国际商会国际局的批准,才能成为ata/ibcc担保连环系统的成员。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 ata单证册和a丁nibcc担保连环系统的结合,就形成了ata单证册系统。 (4)ata单证册的使用 日①ata单证册的正常使用过程:持证人向出证协会提出申请,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并召按出证协会的规定提供担保。出证协会审核后签发《ata单证册》;持证人凭《ata单证日册》将货物在出口国暂时出口,又暂时进口到进口国,进口国海关经查验签章放行;货物完日成暂时进口的特定使用目的后,从进口国复运出口,又复运进口到原出口国;持证人将使用过的,经各海关签注的《ata单证册》交还给原出证协会。 《ata单证册》的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 ②ata单证册未正常使用:未正常使用一般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口,产生了暂时进口国海关对货物征税的问题;二是《ata单证册》持证人未遵守暂时进口国海关有关规定,产生了暂时进口国海关对持证人罚款的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暂时进口国海关可以向本国担保协会提出索赔;暂时进口国担保协会代持证人垫付税款、罚款等款项后,可以向暂时出口国担保协会进行追偿;暂时出口国担保协会垫付款项后,可以向持证人追偿,持证人偿付款项后,《ata单证册》的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如果一个国家的出证协会和担保协会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则暂时进口国担保协会先向暂时出口国担保协会追偿,担保协会再向该国出证协会追偿。如果持证人拒绝偿付款项,则担保协会或出证协会可要求持证人的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如果后者也拒付,则采取法律行动。
(二)特征有以下特征:
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时,不必缴纳进出口税费。 但这是有条件的暂时免予缴纳,一般来说,条件就是:进口收货人或出口发货人向海关保证,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只用于海关法规、规章认可的特定使用目的,,并且在规定的期限之内,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将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一旦进口收货人或出口发货人改变了特定的使用目忆或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仍未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或非正常地改变了货物的形状,海关即对货物补征进出口税费,并且视进出口人是否违反海关法规、规章,可能对进出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海关对的保全措施主要是要求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人向海关提供担佩支付至少与进出口税费相等的保证金。 如果是适用ata单证册制度的,则按照ata/ibcc担保连环系统的规则办理有关手续。 2.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不是实际进出口的货物,因而当海关放行后,不能在一国关境内或关境外自由流通。因此,一国的贸易管制措施就不适用于这些货物。《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和《京都公约》中对都有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规定。我国海关对同样规定,只要按照的海关法规、规章办理进出境手免可以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但是,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关的法规中所规定的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是特指经济性质的许可证件,而不包括一国为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所实施的进出境管制制度。对这些方面的进出境限制,仍按各国的有关进出境法律、法规办理,即应该凭进出境许可证件进出境的,仍然应当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3.特定的进出境目的一国海关允许货物进境、出境而不征收税费,不要求提交许可证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货物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进出一国关境。这一特定目的一定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并且是有利于该国的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比如展览品的暂时进出境,特别是国际性的博览会、经济、文化展览会、艺术节、国际会议等,这些国际交流活动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再比如合作拍摄电影、拍摄新闻记录片等需要带进一国的专业器材等。 4.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为了特定的目的进出境,一旦达到目的,货物即应当运离这个国家或返运回国。因此,在各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的管理规定中,都根据不同的货物暂时进出境目的,规定不同的暂时进出境期限,规定必须按货物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 我国海关法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可以申请延期。海关另有具体的法规、规章对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出料加工货物,以及其他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时间做出了规定。 按货物原状复运进出境是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一个主要特征。 这一特征不但指明了这类货物只能使用于特定的进出境目的,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严格地区分开来,而且货物的进出口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即一旦未按货物原状复运进出境,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海关可以按照规定对货物采取追缴税款,要求提交许可证件、罚款等措施。 5.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对,尽管有在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的严格限制,但无论在国际公约中,还是在我国海关的法规、规章中,都规定这些货物可以在法规、规章允许,并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改变货物“特定进出境目的”,转变性质成为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比如展览品在展览会结束后,有人购买,只要购买者在展览品规定的暂时进口期限内,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缴纳关税,该展览品转变成为一般进出口货物。如果购买者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并且办妥了减免税证明,提交了有关许可证件,该展览品就转变成为特定减免税货物。 海关对都有后续监管要求,因此,所有的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由货物的进出口人根据货物不同的情况向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三)范围种类繁多,申请暂时进出口的原因各异,并且可以暂缓纳税,免予提交许可证件,因此这类货物一直是各国海关监管的难点和重点。 各国海关对也都有各自的监管制度,海关手续, 比如单证、担保等也各不相同。为了协调各国海关的规定,简化手续,便利进出口通关,世界海关组织及其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从1954年至1972年签订了12个有关各种货物暂时进出口的国际公约和《ata公约》。1990年,世界海关组织将上述13个国际公约修改合并后通过了《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将国际上通行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分为12大类。我国加入了《ata公约》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这意味着我国对进口展览晶的监管通过海关对进口展览晶的监管办法与国际上对展览品的监管保持一致了。至于其他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我国目前仍然按照我国海关有关对这类货物的监管规定实行监管。 以下是有关暂准进出口的展览品、修理物品、集装箱箱体、暂时进出口货物等4大类货物,以及a1ra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1.进出口展览晶 (1)进口展览晶主要包括: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晶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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